HJ 1263-2022
现行
标准简介及适用范围
HJ 1263-202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必须具备的国家强制标准,2023-01-15开始实施,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样器进行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 当使用大流量采样器和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 1512 m3 时,方法检出限为 7 μg/m3。 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 144 m3 时,方法检出限为 7 μg/m3。
被引用情况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状态 | 实施日期 |
|---|---|---|---|
| HJ 1264-2022 | 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 | 现行 | 2023-01-15 |
| HJ772-2022 |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 | 现行 | 2023-01-01 |
| HJ 1272-2022 | 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 现行 | 2022-12-24 |
| HJ 1262-2022 |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 现行 | 2023-01-15 |
| HJ 1261-2022 |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 现行 | 2023-01-15 |
| HJ 8.5-2023 | 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环境仪器设备 | 现行 | 2023-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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