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721.2-2007
废止
标准号 GA 721.2-2007
标准名称 显现潜在手印试剂 第2部分:3,3′,5,5′-四甲基联苯胺
发布日期 2007-11-07
实施日期 2008-03-01
归口单位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公安部
行业分类
标准类别
制定/修订 制定
备案号 22470-2008
国际标准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代替标准
起草单位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起草人 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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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及适用范围

GA 721.2-2007《显现潜在手印试剂 第2部分:3,3′,5,5′-四甲基联苯胺》标准规定了显现潜在手印试剂 第2部分:3,3′,5,5′-四甲基联苯胺必须具备的国家强制标准,2008-03-01开始实施,起草单位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霍军

被引用情况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标准状态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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