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T 4177.7-2025
现行
标准号 YD/T 4177.7-2025
标准名称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7部分:人脸信息
发布日期 2025-12-17
实施日期 2026-04-01
归口单位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分类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标准类别 方法标准
制定/修订 制定
备案号 103639-2026
国际标准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代替标准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泰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傅山、王嘉义、宋恺、魏凡星、刘陶、王艳红、杜云、宁华、李腾、彭晋、林冠辰、杨骁涵、黄天宁、衣强、李实、徐曼、贾科、落红卫、王昕、吴越、王江胜、赵晓娜、曾勇波、姚一楠。
标准简介及适用范围
YD/T 4177.7-2025《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7部分:人脸信息》标准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7部分:人脸信息必须具备的国家强制标准,2026-04-01开始实施,起草单位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泰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对人脸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删除等活动中的最小必要规范和评估方法,并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典型应用场景来说明如何落实最小必要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规范用户个人信息中的人脸信息的处理活动,也适用于主管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人脸信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被引用情况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状态 | 实施日期 |
|---|---|---|---|
| YD/T 4177.17-2025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17部分:交易信息 | 现行 | 2026-04-01 |
| YD/T 6594-2025 |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保障能力评估规范 | 现行 | 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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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D/T 6593-2025 | 电信网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审计规范 | 现行 | 2026-04-01 |
| YD/T 6592-2025 | 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保障能力评估规范 | 现行 | 2026-04-01 |
| YD/T 6591-2025 | 电信和互联网软件开发工具包(SDK)个人信息处理规范 | 现行 | 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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