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311-2017
现行
标准简介及适用范围
HJ 311-201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标准规定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必须具备的国家强制标准,2018-03-01开始实施,起草单位为: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界定的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界定的商用燃气灶具;使用《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13611)以外燃气种类的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被引用情况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状态 | 实施日期 |
|---|---|---|---|
| HJ 424-2017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 现行 | 2018-03-01 |
| HJ 900-2017 | 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 现行 | 2018-03-01 |
| HJ 901-2017 | 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现行 | 2018-03-01 |
| HJ 209-2017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包装制品 | 现行 | 2018-03-01 |
| HJ 410-2017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化用纸 | 现行 | 2018-03-01 |
| HJ 76—2017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现行 | 2018-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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